通訊員劉媛媛報道:近日,由隨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王某某故意傷害一案,隨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經(jīng)查,王某某與弟弟因為贍養(yǎng)母親的事情,曾發(fā)生過多次爭吵打架事件。2013年10月,王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吃完早飯后去看望母親宋某某,與母親交談中,王某某認為弟弟沒有贍養(yǎng)母親,于是便和李某某決定去找弟弟理論。王某某在弟弟的家門口與弟媳發(fā)生口角,繼而相互廝打,打斗中,王某某用鐵鍬將弟媳宋某某的頭部和腰部砍傷。后經(jīng)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,宋某某所受傷構(gòu)成輕傷。
在本案審理過程中,王某某稱無能力賠償?shù)芟钡慕?jīng)濟損失,其弟弟與弟媳也認為王某某沒有賠償?shù)慕?jīng)濟損失的能力和誠意,請求法院對王某某從重處罰。
法院認為,王某某因家庭贍養(yǎng)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造成一人輕傷,侵犯了公民的身體健康權(quán)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。鑒于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系同胞兄弟間的糾紛,依法可從輕處罰,但王某某缺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的悔罪表現(xiàn),沒有獲得被害人的諒解,另具備不能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(jié)。綜合王某某所具備的量刑情節(jié),隨縣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