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訊員秦旸報道:本以為以他人名義無證砍伐林木就可以逃避法律追究,沒想到最終還是落入法網(wǎng)。近日,隨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某某濫伐林木一案作出宣判,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三年,并處罰金兩萬元。
經(jīng)查,2012年中旬,徐某某拾得武漢人汪某身份證,便以汪某的身份與李某某簽訂位于隨縣吳山鎮(zhèn)某處的林木承包合同,并以汪某的身份請人照看山場。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徐某某雇請陳某某等五人砍伐該山場林木。經(jīng)勘察,該山場現(xiàn)場被采伐馬尾松蓄積達70余立方米。最終,在砍伐工人及搬運工人的指認下,徐某某被隨縣森林公安民警抓獲歸案。
隨縣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徐某某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規(guī)定,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擅自砍伐自己購買山場上的林木,數(shù)量巨大,侵犯了國家森林資源管理制度,應(yīng)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