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為公安人員對非正常上訪人員進行幫教。 (文武攝)
本報訊 通訊員微言報道:“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以后再也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了!”11月20日,在市拘留所,曾都區(qū)某鎮(zhèn)年過六旬的代課教師周某激動地說。
11月18日,周某等少數(shù)代課教師到省教育廳上訪,要求落實代課教師相關待遇問題,他們對省教育廳答復不滿,又到省政府上訪,宋、周2人在現(xiàn)場打橫幅,擾亂機關辦公秩序,引起上訪人員聚堵,并發(fā)生過激行為。公安機關以擾亂單位辦公秩序,對周某、宋某2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。記者在拘留所見到周某時,她對自己的違法上訪行為感到很后悔,表示“自己不懂法,以后會改正錯誤”。
現(xiàn)年60歲的隨縣某鎮(zhèn)馬某也被關進了拘留所。馬某原是一名公辦教師,1997年自動辭職下海。2001年,他回隨州要求相關部門恢復其公辦教師身份,辦理內(nèi)退或者給予辭職補償。教育部門認為,馬某當初系主動要求辭職,并按合法程序辦理了辭職手續(xù),要求恢復公辦教師身份無政策依據(jù)。馬某因訴求沒有得到滿足,多次到中央、省、市相關部門非正常上訪。今年5月,馬某進京非正常上訪,在接回隨州途中,馬某用事先準備好的磚頭,砸傷了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的接訪人員。11月初,馬某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,公安機關依據(jù)《信訪條例》和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相關規(guī)定,對馬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。
信訪部門有關負責人說,信訪群眾采用書信、電子郵件、傳真、電話、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機關反映情況,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請求,是《信訪條例》賦予公民的權(quán)利。但信訪群眾應逐級上訪、正常上訪、文明上訪,到有關的國家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,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、公共場所非法聚集,不得圍堵、沖擊國家機關,不得攔截公務車輛和堵塞、阻斷交通,不得到天安門地區(qū)、中南海周邊、外國駐華使館區(qū)、中央領導住地、重要會議場所等非接待場所上訪。公安部門表示,采取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其它違法行為上訪無助于問題解決,只能承擔由此而帶來的法律責任。今后全市將進一步加大對無理纏訪鬧訪、違法上訪等行為的打擊處置力度,以弘揚法治精神,彰顯社會正義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