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市民先后兩次用假名借錢58萬元給某公司,雖有借據(jù),但仍然索款敗訴。
2005年8月29日,某公司因資金困難,向某市民借款,該市民以虛名“劉某”名義借給某公司現(xiàn)金40萬元,某公司出具一份“今借到劉某現(xiàn)金肆拾萬元整(¥400000元),2005年8月29日”的借據(jù),并蓋有某公司財務專用章。 2006年6月26日,某公司又以資金困難等原因向該市民借款,該市民又以虛名“嚴某”的名義借款18萬元給某公司,某公司向該市民出具一份借據(jù),加蓋某公司財務專用公章。兩次借款約定利率均為年息20%。兩次借款本息1382132元,該市民多次催要無果,上訴至曾都區(qū)法院,要求某公司償還二筆借款及利息。
法院審查認為,原告某市民持有的借據(jù)上蓋有被告某公司公章,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證據(jù)證明“劉某”、“嚴某”的真實身份,也沒有證據(jù)證實其借款來源和向被告某公司支付借款的事實,故原告某市民以虛名名義向被告某公司出借借款的事實證據(jù)不足。日前,依法駁回了原告某市民的訴訟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