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州日報通訊員 李鑫鑫 嚴予廷
“已對楊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!苯,隨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曾都區(qū)檢察院發(fā)出的檢察意見書作出回復。
2021年,梁某等13名民工完成工程施工任務后,一直未能從“包工頭”楊某處拿到全部薪資。梁某帶領工友多次討薪,楊某均以沒錢為由推諉。
2022年5月,梁某等人到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尋求幫助。同年8月,隨州市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局責令楊某限期支付拖欠梁某等人的17萬元薪資。此后至2023年1月,楊某僅支付了梁某等人3.4萬元工資。面對梁某等人多次索要,楊某繼續(xù)推諉甚至一度失聯(lián)。2023年2月,隨州市人社局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。2023年9月,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曾都區(qū)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辦案檢察官經(jīng)審查發(fā)現(xiàn),楊某名下有小轎車、鏟車等多種可處置財產(chǎn),有實際支付能力。
“該案證據(jù)鏈條清晰,可以很快對楊某提起公訴,但辦案不能一訴了之,重要的是幫工人要回工資!”為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,幫助民工討回薪酬,辦案檢察官多次對楊某釋法說理,并積極與其親屬聯(lián)系,引導他們盡快支付欠薪。在檢察官耐心溝通協(xié)調(diào)下,楊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,通過處置自己的資產(chǎn),并在親友幫助下,分三次支付了拖欠的薪資13.6萬元。
“工錢終于拿到了,多虧了你們幫助!我們的訴求就是拿到工錢,既然錢拿到了,我們愿意對他表示諒解!蹦玫角沸胶,梁某等人向檢察官表示感謝,并對楊某出具書面諒解書。
“楊某系初犯偶犯,不支付民工工資系分包商未足額支付其相應費用,在審查起訴階段已全部支付欠薪并取得諒解,社會矛盾已經(jīng)化解,可對其作不起訴處理……”在檢察官聯(lián)席會上,參會檢察官對該案進行了分析討論。
“我很后悔,不應該只考慮自己的情況而拖欠工人工資……”2024年9月,曾都區(qū)檢察院就該案舉行公開聽證,楊某在聽證會上深深懺悔。經(jīng)評議,聽證人員一致同意對楊某作不起訴處理。
不起訴不代表楊某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。聽證會后,曾都區(qū)檢察院積極推進行刑反向銜接工作,該院刑事檢察部門將該線索移送至本院行政檢察部門。行政檢察部門經(jīng)審查認為,楊某經(jīng)多次責令仍拒不支付薪酬的行為違反《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條例》,確有必要對其給予行政處罰,遂向人社部門提出檢察意見。2024年12月,隨州市人社局依法對楊某作出上述行政處罰。